嘉兴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
|||
|
|||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落实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贸易单位统计数据核查方案》,决定开展全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请各地根据省局文件中所要求的核查范围、核查对象、核查内容等认真做好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限上在库单位和限下样本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单位类型界定是否正确;经营规模是否符合限额标准要求;主要业务活动和所属行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打捆上报;是否存在已经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实际已经搬迁或长期停产等但仍在继续报送数据;单位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现金交易数据是否有相应原始凭证及记录,是否纳入销售额(营业额)统计;销售额(营业额)与纳税申报数据是否匹配、营业收入与会计利润表中数据是否匹配等情况,对存在差异的情况要详细记录;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等贸易主要指标统计是否准确等。 二、核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 要求所有在库贸易企业对核查内容中的指标与数据进行核实,并填写《企业核查信息表》(表式另行下发,下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二)基层核查 县(市、区)统计局和镇(街道)统计中心指导好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县(市、区)局在本辖区内抽取20家企业进行核查,其中包括15家限上单位、5家限下样本点,根据企业自查和县局抽查的情况,梳理汇总《贸易核查主要情况汇总表》,及时上报市统计局。 (三)市级抽查 市局在各地企业自查、县级核查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业务总量大、数据波动异常、行业代码疑似有误、对当地影响大等情况的重点企业和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三、核查时间 (一)企业自查:7月15日前完成; (二)基层核查:7月23日前完成; (三)市级抽查:7月31日前完成。 三、总结上报 各地要对自查核查结果进行总结,于7月25日前上报自查核查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核查信息表和基层核查情况汇总表。总结报告和汇总表要求内容客观真实,敢于暴露问题,不回避矛盾。总结报告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这次检查所采取的措施与效果; 2.贸易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下一步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应采取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嘉兴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