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嘉兴市统计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小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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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嘉兴市统计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小结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嘉法行字〔2018〕4号《嘉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嘉兴市统计局非常重视,对一年来的法治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梳理,下面按照评价指标逐一进行汇报: 一、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 1.年初即正式下发《嘉兴市统计局法治工作要点》并进行任务分解。 2.今年召开了2次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和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 3.2018年本部门领导班子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局长办公会议形式集体学法18次,并根据要求每2个月向市法制办报送学法情况。 4.在11-12月组织全局7名领导干部参加普法办组织的年度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优秀。 5.我局按照《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规定,选派了5名行政编制人员参加省统计局组织的统计执法证考试,并顺利通过。目前我局有5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 6.我局建立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并编印《2018年度嘉兴市统计法制工作手册》500余册,下发各县及全局专业人员学习。 7.在11-12月组织25名本局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优秀。 8.我局在2016年即印发了《嘉兴市统计 “七五”普法规划》,建立了本系统普法责任制有关制度。 9.我局利用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时机,组织各级全市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开展了专项普法。 10.我局部门法制机构履职无重大失误。 11.我局认真履行法制信息宣传职责,开展统计法治“八进”。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1.我局目前无立法计划。 2.我局无规范性文件因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被纠错。 3.我局无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报。 4.我局按照市法制办要求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按文件要求提供继续有效、废止、修改的建议和意见。 5.我局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瑕疵。 6.我局无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中,发现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做答复或者书面说明,或者存在其他敷衍、推诿等情形。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我局组织县级部门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记录和归档机制。 2.我局建立外聘法律顾问聘请、履职和考核机制。 3.按时完成聘用信息、履职信息录入登记。 4.我局在5月24日对海宁统计巡查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6月5日上课邀请法律顾问上宪法讲座,落实“聘了就用”的要求。 5.我局落实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职责。 6.我局开展重大行政机关合同备案的工作。 7.按要求报送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案例。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我局出台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法制审核规程。 2.今年我局无必须要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 3.我局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4.今年我局在进行统计执法时推行了音像记录,在本部门配置2台执法记录仪等设施设备。 5. 今年我局按省统计局要求,及时选送了2家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案卷报省局,不存在制作不规范、归档不及时、保管不到位等情形的。 6.我局按有关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7.我局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由上级统计部门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关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8.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 9.我局落实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工作要求。 10.未按有关规定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扣1分。 11.我局按照省统计局文件要求,只要统一执行省局制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即可。 12. 我局按照省统计局文件要求,统一执行省局制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3.我局执法案件无被纠错情况、败诉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我局有本系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配套措施。 2.我局于12月份按规定组织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工作。 3.我局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4.我局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5.我局无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 6.我局无在规定期限内要反馈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案件。 7.我局6月底前建立公平竞争部门内部审查机制。 8.我局无本部门制定的或者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等政策措施。 9.我局无按照省和市的部署开展存量政策措施。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我局无不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移送行政复议申请,对省行政复议局征求案件办理意见不回复等情况。 2.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文书中,严格按《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8号)规定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 3.我局无未按法定期限答复、未按复议机构要求答复或未全面提交证据依据等情况。 4.我局无行政复议案件。 5.我局无行政调解案件。
嘉兴市统计局 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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